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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种“非正常上访行为”不能有!

来源:攀枝花市信访局     发布时间:2016-08-0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20种“非正常上访行为”不能有!

       所谓“非正常上访”,是指上访人违反《信访条例》、《治安处罚法》、《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家规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以外的地方表达诉求,以及在上访过程中实施扰乱工作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行为。非访行为不论是个体访还是集体访,不论是否实施过激行为,均违反《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属于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非访行为,是指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不属于信访接待场所的重点地区“上访”的行为。进京非访“重点地区”的界定为: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中央领导人住地、外国驻华使领馆区以及国家举行重大政治和其他活动的场所。根据这一规定,可以认为,非访行为的重点地区还应包括: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办公区域(不包括信访部门)、各级举行重大政治和其他活动的场所。非访行为,无论是个体访还是集体访,不论是否实施过激行为,均违反了《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违法行为。

 

1、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领导住地、外国驻华使领馆(驻华相关机构)等政治敏感场所,以及其他国家机关设立或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以外的地方上访的行为。

2、暑期到北戴河中直、省直疗养院等有关领导疗养住地附近上访的行为。

3、到省、市、新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设立或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以外的地方上访的行为。

4、在国家、省、市、新区重要会议期间到会场或代表驻地上访的行为。

5、以信访为由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区域、人民广场、会展中心等重要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滞留、围堵出入口、游行、示威或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6、信访时采取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散发上访材料、静坐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7、信访时采取自伤、自残、自杀、跳楼,或采取传播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摆放尸体、骨灰盒等容易造成公众心理恐慌的手段相要挟的行为。

8、信访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行为。

9、信访时滞留、占据信访接待场所,或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行为。

10、信访时纠缠、侮辱、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扬言实施杀人、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恐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伤害他人的行为。

11、信访时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

12、信访时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13、信访时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14、信访时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辆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正常行驶或堵塞道路、阻断交通等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

15、以信访为名阻挠干扰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等正常活动的行为。

16、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教唆、幕后操纵他人上访的行为。

17、信访人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执意信访、缠访、闹访、越级访、重复访的行为。

18、信访人对正在司法程序或信访办理程序当中的事项,以及依法终结的信访事项,长期闹访、缠访,经说服教育无效的行为。

19、五人以上群体访拒不按有关规定推举代表,发生堵门、吵闹、喧哗等影响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经劝导、批评、教育无效的行为。

20、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