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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0-2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倡导与促进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规范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全民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播三线文化、工业文化、大笮文化、俚濮文化等地方特色文化,传承和弘扬三线建设宝贵精神财富,树立攀枝花文明形象。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测评评估等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结合实际,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弘扬传统美德,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 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不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高声喧哗,使用电话和其他电子设备不影响他人;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不插队不拥挤,礼让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等需要帮助的人员,保持公共场所社交距离;

  (四)开展露天演唱、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宣传活动时遵守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高声喧闹等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活动;

  (五)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不在建(构)筑物无安全防护的空间悬挂或者搁置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

  (六)不在城区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或者行人发放传单、卡片等宣传品;

  (七)按照规定饲养宠物,不虐待、遗弃宠物;饲养犬只的,应当按照规定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拴挂犬只免疫标志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八)观看演出、赛事、展览及参加其他群众性活动时遵守活动规定,服从现场管理;

  (九)发生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不聚集、不围观,配合应急处置,如实报告情况,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十)不躺卧公共凳椅,不占用无障碍设施,不占用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十一)不侵占、挪用或者故意损毁道路交通、文化体育、环境卫生、园林景观等公共设施;

  (十二)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维护公共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不乱倒污水,不随意丢弃纸屑、塑料袋、烟蒂、病死动物等废弃物,分类收集、定点投放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携带宠物外出,管理宠物不随处便溺,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

  (三)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并主动避让他人,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履行传染病防治义务,主动配合防治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或者使用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

  (五)文明如厕,自觉维护公共厕所清洁卫生;

  (六)不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设备上乱涂、乱画、乱刻或者擅自贴印、喷涂广告和挂置宣传物品;

  (七)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维护生态环境,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在金沙江、雅砻江、安宁河等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禁止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污染物和废弃物;

  (二)不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熏制腊肉、香肠等腌腊制品;

  (三)不在城镇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保护攀枝花苏铁等珍稀植物和野生猕猴等珍贵动物;爱护森林植被,主动履行植树义务;爱护公共场所花草树木,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木、践踏草坪绿地;

  (五)开展野外宿营、垂钓等户外活动,不污染破坏环境;

  (六)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七)其他维护生态环境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交通规则,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和道路标志、标线通行;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交通路口、人行横道或者积水、泥泞、易产生扬尘的道路时,应当减速慢行,避让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和校车,遇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穿插等候车辆,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

  (三)驾驶非机动车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驾乘电动自行车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四)行人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公路,走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五)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人行道、盲道、应急车道、消防通道和无障碍停车位,不持续占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和住宅小区等物业管理区域停放车辆,不随意停车上下人,不在公交站点违规停车,不在公共充电桩的充电位置停放燃油汽车或者非充电时停放新能源汽车;

  (六)驾乘车辆时不向车外抛物、吐痰;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依次候车,先下后上,不得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不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物,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等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

  (八)爱护共享交通工具,规范有序使用和停放;

  (九)从事快递、外卖行业的人员,不随意堆放分拣快递、外卖等物品影响车辆、行人通行;

  (十)其他维护道路交通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服从景区景点游览引导和停车管理,自觉维护景区环境卫生;

  (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三)爱护三线建设、回龙湾洞穴遗址、何家坝史前遗址等历史文化遗存,不攀爬、翻越、刻划、涂污、损坏文物古迹;

  (四)其他维护旅游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文明经营,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

  (二)不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销售假冒伪劣和其他侵权商品;

  (三)保持经营场所门前整洁卫生,按照规定摆摊设点,不在划定的区域外经营;

  (四)出租车驾驶员文明载客、规范服务,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不甩客、不拒载,不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搭载其他人员;

  (五)旅游经营者服从行业管理,遵守自律公约,不欺客宰客;

  (六)网络运营者传播健康信息,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七)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八)依法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九)其他维护经营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维护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邻里间和睦共处、互帮互助,尊重他人隐私和生活方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依法依规化解矛盾纠纷,自觉遵守居民公约;

  (二)不违规搭建建(构)筑物,不私拉电线、缆线、管线,不在公共楼道、小区及周边绿地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不在公共设施上晾晒物品,不占用采光井、管道井;

  (三)不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

  (四)合理、安全使用社区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设备;

  (五)停车不堵塞消防车通道,不妨碍道路通行;

  (六)不以设置地锁、地桩等形式抢占公共停车位,不私设电动车辆充电设施设备;

  (七)不擅自改变住宅、车库、绿地或者其他附属设施的使用性质;

  (八)操办丧葬活动不妨害社会公共秩序,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在城镇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九)房屋装修按照规定控制噪声、粉尘以及施工时间,不影响小区环境和他人生活、学习,按照规定堆放、处置装修垃圾;

  (十)在室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一)其他维护社区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培育乡风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摒弃高额彩礼、薄养厚葬、大操大办、人情攀比等陈规陋习;

  (二)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反对邪教;

  (三)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男女平等;

  (四)邻里之间守望相助、和谐共处;

  (五)优化居住环境,保持房前屋后及村庄卫生、整洁,有序堆放土石、机具、柴草等;

  (六)规范处理农村污水、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及其他生产生活垃圾,及时清理畜禽粪便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科学处置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物,不违反规定露天焚烧;

  (七)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建筑材料等物品,规范停放车辆;

  (八)保护仁和区迤沙拉村和盐边县联合村、猛粮坝村,米易县挂榜清真寺和盐边县印子房、陈贡爷宅等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镇、古村落、古民居等自然人文资源或者建(构)筑物;

  (九)保护传承农耕文化和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新山傈僳族约德节、迤沙拉谈经古乐、彝族羊皮鼓舞、大田镇板凳龙、苴却砚雕刻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其他培育乡风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维护家庭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培育、传承和弘扬优秀家风、家训;

  (二)家庭成员之间和睦相处,依法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

  (三)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勤俭持家;

  (四)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五)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从小培养文明行为习惯;

  (六)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七)其他维护家庭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维护网络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二)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拒绝网络暴力;

  (三)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淫秽、暴力、恐怖等信息,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

  (四)不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暴力的网络游戏;

  (五)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配合诊疗,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依法维权、文明维权。

  第十九条 学校、家庭、社会加强文明礼仪教育,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尊师重教,尊重爱护学生。

  第二十条 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的保护,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和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规定,不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违反规定野外用火。

  第二十一条 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保护国防设施。关怀、尊重军人军属,自觉遵守、执行军人军属优待规定。

  第二十二条 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第三章 倡导与促进

  第二十三条 倡导和鼓励下列行为:

  (一)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观音岩引水工程、晃桥水库等水源保护区环境、破坏水源保护区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二)树立良好的饮食风尚,倡导聚餐使用公筷公勺;

  (三)在公共场所保持社交距离,科学佩戴口罩;

  (四)坚持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合理使用免费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五)选择鲜花祭祀、植树祭祀、网上祭祀等文明祭祀方式,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隐患;

  (六)主动参与赈灾捐赠、扶贫、助残、救孤、济困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公益活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

  (七)实施与自身能力相符的见义勇为;

  (八)注册成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成立志愿服务组织;

  (九)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器官(组织)及遗体;

  (十)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具备急救技能的人员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十一)利用适宜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等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十二)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和无障碍服务;

  (十三)有条件的沿街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位和厕所;

  (十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公民依法设立犬只等动物收容场所;

  (十五)增强城市主人翁意识和开放包容意识,自觉维护攀枝花文明形象。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和倡导文明礼仪、文明范例。

  各类传播媒介应当按照规定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理念和行为,营造文明氛围。

  鼓励、支持、引导单位、组织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宣传。

  第二十五条 因见义勇为受到人身伤害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其见义勇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建文明劝导队伍、聘请文明劝导员,鼓励和支持公共服务机构招募志愿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有关单位应当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志愿者规范管理和激励等制度,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依法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购买保险和提供物质保障。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对其职工、会员的突出文明行为进行表扬或者奖励。

  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获得表彰或者奖励的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文明市民等先进人物。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文明行为先进人物评选表扬等活动。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的执法协作机制。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完善教育指导、检查监督、投诉举报、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文明执法,健全完善工作规范,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出示执法证件,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确行使权利,自觉遵纪守法。

  第三十二条 窗口服务行业应当制定优质服务标准和行业规范,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创建文明服务品牌。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培训内容。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乡村振兴规划的总体要求,完善多规合一实用性乡村规划,引导资源向中心镇和中心村聚集,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乡村绿色发展,全域打造幸福美丽宜居乡村。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大对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投入和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推进乡风文明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依法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建立健全村(居)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推进移风易俗。

  第三十五条 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带头参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举报,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八条 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在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媒介上依法曝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投诉人的,或者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