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群众工作服务中心联合接访工作制度(试行)》解读
来源:攀枝花市信访局 发布时间:2020-09-2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群众工作服务中心联合接访工作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自2020年1月20日起执行。现就《制度》制订的背景、派驻部门(单位)职责和派驻人员工作职责进行解读如下。
一、制订的背景
按照“为民解难,为党分忧”宗旨,为实现高效、便捷来访接待,根据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联合接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信发〔2015〕12号)和攀枝花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关于选派干部进驻市群众工作中心开展联合接访工作的通知》(攀信联发〔20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二、联合接访工作概念
联合接访工作是指由市信访局根据各县(区)、市级各部门所涉及群众来访总量变化,按照年度和季度动态管理要求,组织有关县(区)和市级部门选派工作人员进驻市群众工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展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派驻工作人员服从中心统一安排,主要负责处理涉及本部门、本系统、本县(区)为责任主体的个体信访事项,并会同中心工作人员共同接待群众集体来访。
三、派驻部门(单位)职责
(一)派驻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派驻通知及时派驻符合要求(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到中心接访窗口工作,年龄要求40岁以下,会电脑办公,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并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工作人员,同时明确1名分管领导负责派驻工作人员协调管理工作。
(二)选派工作人员实行派驻部门(单位)和中心双重管理。在派驻期间,派驻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派驻工作人员身份性质、人事、工资待遇关系等保持不变。
(三)派驻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派驻单位应对工作人员须进行调换:
1.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2.因工作能力或健康原因,无法胜任接访窗口工作的;
3.因提拔、调离、退休、轮岗交流等原因不再从事接访窗口工作的;
4.因其他原因不再从事或不适合从事接访窗口工作的。
四、派驻人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协调处理本部门、本系统、本县(区)的群众来访事项和集体上访事项,及时协调妥善处置个人极端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完成中心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对来访群众做好相关信息登记,详细记录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并将有关信息及时规范录入四川省网上信访信息系统转送相关涉事单位办理。
(三)随时跟踪督办转送办理的信访事项,认真审核涉事单位办理程序是否规范、录入要件是否齐全等办理情况。
(四)负责撰写信访专报、简报、分析研判报告、工作月报等相关材料。
五、工作纪律及管理考核
(一)派驻工作人员每天须按时到岗,做好岗前准备工作。工作期间,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脱岗,脱岗2次以上将通报到派驻部门(单位)。
(二)请假1天(含)以内的,本人须填写《请假条》,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开,特殊情况下可电话报告,事后履行请假手续。请假1天以上的,实行双重审批制度,分别按照派驻部门(单位)和市信访局请销假规定实行。在派驻工作人员请假期间,所在部门(单位)须安排相关工作人员顶岗。
(三)因派驻工作人员工作态度不端正,引发上访群众在中心吵闹或被上访群众投诉,造成不利影响的,将适时通报批评,并纳入个人考核鉴定意见。
(四)派驻工作人员派驻期间工作成绩突出,妥善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得到来访群众好评的,将适时通报表扬,并纳入个人考核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