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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1-01-2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信息处理费收缴执行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缴入同级国库,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49950 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信息处理费缴纳后需要退付的,由执收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信息处理费,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擅自减免收费。执收单位要加强对信息处理费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18日